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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許伃竺
被告
文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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