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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劭傑即瑪雅彩繪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下,應增列「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刪除第八項「本判決第六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以及第九項「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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