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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

上訴人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梃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218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7,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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