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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亞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祥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統一製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之㈣2倒數三行之「應依被告之請求酌減為按百分之零點三計算,即7 萬5,000 元(計算式:2 億5,000 萬×0.3%=75,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依被告之請求酌減為按百分之零點零三計算,即7 萬5,000 元(計算式:2 億5,000 萬×0.03%=75,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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