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原 告
- 亞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安祥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 告
- 統一製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盛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之㈣2倒數三行之「應依被告之請求酌減為按百分之零點三計算,即7 萬5,000 元(計算式:2 億5,000 萬×0.3%=75,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依被告之請求酌減為按百分之零點零三計算,即7 萬5,000 元(計算式:2 億5,000 萬×0.03%=75,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