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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告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被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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