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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3,83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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