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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被告
藝博鋼鐵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金枝
被告
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查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25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而前開約款既已明文特別約明合意管轄法院,亦堪認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之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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