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達
- 被告
- 藝博鋼鐵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枝
- 被告
- 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查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25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而前開約款既已明文特別約明合意管轄法院,亦堪認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之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