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0號
- 原告
-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南
- 被告
- 北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