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彭武富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彭武富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彭武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1月11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1356號判決,於105 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