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伽基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淇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仕鋐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維特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策圖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逸軒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駁回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