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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伽基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淇
訴訟代理人
歐陽仕鋐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維特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策圖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駁回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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