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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明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朝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方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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