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朝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方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