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折舊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林文慧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張國瑞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折舊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請求給付折舊補償金事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已視為原告起訴。查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宜蘭縣○○鎮○○路00號」,此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支付命令送達證書、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亦載明公司址為前揭地址。依據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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