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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訴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芳榕(原名吳月霞)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4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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