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迪吉亞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楊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1,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