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 告 銓興免洗餐具行 法定代理人 劉明峰 被 告 御珍饌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李兆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珍饌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御珍饌食品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8,453 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