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怡心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翔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