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5號上 訴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晉如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65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