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 告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被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0,735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