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 原告
-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嫻
- 被告
-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相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