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原 告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嫻 被 告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相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