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 原告
- 廣城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山
- 被告
- 玄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公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9,9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3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