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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告
廣城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山
被告
玄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公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9,9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3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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