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 原告
- 陳語柔
- 被告
- 永利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隆愛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柯香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