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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佩宜羅詩蘋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告
陳語柔
被告
永利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隆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柯香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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