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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何宗霖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告
陳語柔
被告
永利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隆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柯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32,774元。嗣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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