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2號
- 原告
- 永建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賴妙英
- 被告
- 欣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