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
    李兆曜

  • 原告
    黃晴汝即紫晴商行法人
  • 被告
    御珍饌食品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   告 黃晴汝即紫晴商行 被   告 御珍饌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李兆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珍饌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御珍饌食品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7,992 元,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百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