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
- 上訴人
-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