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
- 上訴人
-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華
- 被上訴人
-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