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李成章 被 告 李仁方 被 告 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李仁方對被告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惟被告李仁方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被告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