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9號
- 原告
- 大立展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紫怡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宗葦
- 被告
- 陳泰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