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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曉芳郭俊德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告
晁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榮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被告
游筱雯
被告
王遠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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