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原 告 晁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榮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被 告 游筱雯 王遠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