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遠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晁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零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遠祥對於民國106年8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萬9,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