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6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塘
- 訴訟代理人
- 沈士弘
- 被告
-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 兼
特別代理人 蔡旺哲
特別代理人 廖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貳、四」段第十六行關於「被告耀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弘華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