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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6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被告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旺哲

特別代理人 廖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貳、四」段第十六行關於「被告耀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弘華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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