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郁翔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元求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