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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廖珮伶
  •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姜元求

  • 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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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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