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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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