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廖珮伶
- 法定代理人周郁翔、姜元求
- 原告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糠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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