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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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