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廖珮伶
  •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姜元求

  • 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敏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