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郁翔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元求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