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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法定代理人
潘正雄
法定代理人
曹永仁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
被告
光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開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86,697 元,應繳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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