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煌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煌仁
- 被告
- 柯子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紹興柯橋花皇針紡有限公司(即原浙江花皇針紡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 萬7,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