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黃秋永、葉裕洲
- 原告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原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8,949.16元,依民國105 年11月23日起訴當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2.06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藍盡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