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
- 原告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永
- 被告
-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8,949.16元,依民國105 年11月23日起訴當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2.06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