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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蔡姝祁

  • 原告
    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姝祁 上列上訴人與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訴字第278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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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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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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