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黃正園、蔡姝祁
- 原告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姝祁 上列上訴人與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訴字第278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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