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峯律師
- 被告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尚未辦理之450 張公演證費用,而被告為私法人,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9 樓」,有被告函件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