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蔡政峯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尚未辦理之450 張公演證費用,而被告為私法人,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9 樓」,有被告函件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