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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告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被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尚未辦理之450 張公演證費用,而被告為私法人,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9 樓」,有被告函件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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