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垂青
- 即原告
- 許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