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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垂青
即原告
許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海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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