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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丞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麟
被上訴人
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訴字第345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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