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丞耀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鳳麟
- 被上訴人
- 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訴字第345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