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丞耀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鳳麟
- 被告
- 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8,100 元,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