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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周玉羣
  •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 原告
    宋伯威
  • 被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呂豐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宋伯威 林上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被   告 呂豐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於第點、第點、第㈡點,所載原告宋伯威之傷勢「受有右肱股粉碎閉鎖性骨折、右脛骨及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右踝挫傷、右肩挫傷、右腋神經斷裂等傷害」,均應更正為「受有左肱股粉碎閉鎖性骨折、左脛骨及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左踝挫傷、左肩挫傷、左腋神經斷裂等傷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宋伯威因系爭車禍所受之傷勢,應為「左肱股粉碎閉鎖性骨折、左脛骨及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左踝挫傷、左肩挫傷、左腋神經斷裂」等傷害,有其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83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將「右」誤載為「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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