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宋伯威 林上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被 告 呂豐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於第點、第點、第㈡點,所載原告宋伯威之傷勢「受有右肱股粉碎閉鎖性骨折、右脛骨及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右踝挫傷、右肩挫傷、右腋神經斷裂等傷害」,均應更正為「受有左肱股粉碎閉鎖性骨折、左脛骨及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左踝挫傷、左肩挫傷、左腋神經斷裂等傷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宋伯威因系爭車禍所受之傷勢,應為「左肱股粉碎閉鎖性骨折、左脛骨及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左踝挫傷、左肩挫傷、左腋神經斷裂」等傷害,有其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83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將「右」誤載為「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