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永
- 被告
-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1,471 元【即以美金93,923.84 乘以33.447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 2月23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33.447換算核定為新臺幣3,141,4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繳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