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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被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1,471 元【即以美金93,923.84 乘以33.447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 2月23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33.447換算核定為新臺幣3,141,4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繳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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