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號原 告 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聖 被 告 林國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國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國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