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呂嘉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富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君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103 年4 月底兩造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原告負責開發業務,將客戶引介給被告,之後由被告完成客戶之訂單暨並負責後續打樣、設計、開模、生產、交貨、收款等事宜,且被告應按月支付原告其所獲營業額之5%作為業務權利金。嗣後原告依據系爭合作協議書之約定,完成為被告開發業務之義務,順利為被告打進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公司)之電腦零組件供應鏈,被告成為緯創公司之零組件供應商。而被告於接獲緯創公司之訂單後,本應依約完成訂單如期交貨,詎被告竟於104 年農曆年前,發生經營問題導致產線全面停工,致無法如期交貨,嚴重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原告為此不辭辛勞,自願出面居中協調,順利將上開訂單轉單予第三方廠商,以減少被告對緯創公司之違約責任,兩造爰再行簽訂另份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被告承諾願於2 個月內依系爭合作協議書之約定,賠償原告之損害。但被告期滿後未依約履行,且發生經營問題後旋萌脫產之意,將廠房內之機具、材料變賣,並擬將廠房出售他人。 (二)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4 、5 條約定,當原告引介客戶予被告時,被告應自行評估與徵信該客戶之各項營業訊息,以決定是否承接,若被告同意承接後,除取得原告之書面同意,被告不得放棄已承接之客戶,否則應賠償原告12個月乘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業務開發費用,且被告承接客戶後,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客戶所提之訂單按時生產並交貨,若無故遲延,致被告於客戶端喪失合格供應商資格,即視同違約,被告同意無條件給付原告1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被告未經原告書面同意,擅自放棄已承接之客戶緯創公司,又無正當理由將生產線全面停工,未如期完成緯創公司之訂單,進而喪失其於緯創公司之合格供應商資格,應依上述賠償原告240 萬元業務開發費用並給付原告1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40 萬元;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所提之系爭合作協議書及系爭協議書,被告均否認該等文書之真正。被告雖曾於103 年間製作產品樣品送交緯創公司,然經緯創公司審核後,被告製作之樣品並未通過該公司內部評鑑標準,因此被告並未成為該公司之產品供應商,原告所陳,與事實不符,其請求被告給付340 萬元,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就其主張雖提出系爭合作協議書、系爭協議書為佐,然該等文書之真正,皆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可供調查,自難認定系爭合作協議書、系爭協議書為真正。 (二)經本院向緯創公司函詢下列事項:103 年至104 年間,被告是否曾經成為該公司之零組件供應商?如是,是否透過原告引介而來?嗣後被告因何故終止成為零組件供應商?緯創公司函覆稱:原告曾向該公司採購人員引介被告,該公司於103 年至104 年間評估被告之產品,故委託被告打樣樣品,該公司並給付被告打樣費51,000元(未稅),該公司評估打樣樣品與該公司需求不同,且知悉被告財務狀況不佳,故未與被告簽署合約或下訂單,亦無交易事後因故終止之事等語,此有緯創公司105 年5 月4 日緯法字第Z000000000號函、105 年5 月31日緯法字第Z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打樣樣品報價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第30頁、31頁)。準此,縱令兩造間訂有系爭合作協議書,且系爭合作協議書第4 、5 條之約定如原告前開所述,然而緯創公司從未與被告簽署合約或下訂單,根本未將被告納為該公司之零組件供應商,則系爭合作協議書第4 、5 條所定條件顯未成就,自無原告所稱「除取得原告之書面同意,被告不得放棄已承接之客戶」、「若被告無故遲延生產及交貨,致被告於客戶端喪失合格供應商資格即視同違約」之情事。原告以被告擅自放棄已承接之客戶、無故遲延生產及交貨為由,主張被告應賠償240 萬元業務開發費用並給付1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於法即屬無據,無從准許。 (三)綜上,系爭合作協議書與系爭協議書,均無從認定為真正,縱令為真,因緯創公司未曾與被告簽署合約或下訂單,被告顯非緯創公司之零組件供應商,系爭合作協議書第4 、5 條所定條件皆未成就,原告主張被告擅自放棄已承接之客戶、無故遲延生產及交貨云云,皆非可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40 萬元業務開發費用及給付1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