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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漢權顏世翠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告
范振田
被告
桃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告
鄭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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