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范振田 被 告 桃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 告 鄭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