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9號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