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 原告
- 周裕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尚
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80,22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而有
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