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0號原 告 周裕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80,2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