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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告
周裕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尚

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80,22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而有

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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