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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
上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春進
被告
李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160元,應繳裁判費1 萬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95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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