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被告
- 上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進
- 被告
- 李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160元,應繳裁判費1 萬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95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