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被告
- 上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進
- 被告
- 李 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 萬1395元,該裁定函已於105 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等節,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